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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档案托管并参加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补贴1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区)给予适当补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市(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效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十一)突出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要把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形成有效的“双零”家庭申报援助网络,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就业转失业人员除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就业并办理档案托管的,以及确实无劳动能力的外,凡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介绍职业的,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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