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六)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6〕37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威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后非本人原因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县级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兴办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方法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失业1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招用失业不满1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只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招用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