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行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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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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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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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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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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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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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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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
| | 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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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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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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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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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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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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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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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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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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