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针对当前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8部委文件要求和行政区域、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地区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情况。我省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
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省直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8部委文件要求立即停止。确需保留的,须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