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关于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强制推进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确保10月底前全市所有地下矿山完善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井工矿山,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办理相关延期和变更手续。对已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矿井,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完善通风设施,加强局部通风,按省局《关于开展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通风系统测定工作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8]19号)的要求,对矿井通风效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风质、风速、风量满足规程要求。对测定认定通风系统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整治
要引导企业采用正确的采矿方法,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要求留设矿柱,严禁违规开采矿柱。要督促企业加强采空区的管理,采取放顶或充填的方法及时处理采空区。对历史上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全面开展稳定性论证。要按照省局专项整治的要求,督促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矿山特别是石膏矿进行安全稳定性专项论证以及矿压测定。要将大型采空区稳定性论证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变更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审查、重点把关,对不按开采设计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造成安全条件降低的地下矿山,必须进行大型采空区安全稳定性论证以及矿压测定或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大型采空区的应有专项论证内容),否则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期手续,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四)尾矿库专项整治
要按照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安监发[2007]14号)要求,继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对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在建尾矿库,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隐患。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将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尾矿库的动态监管,防范尾矿库溃坝等事故的发生。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