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十)支持受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助。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助。
(十一)代缴医疗保险费
灾区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以上年度全州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衔接工作。
(十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缓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十四)核销养老保险欠费
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破产企业提出核销欠费申请时,除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受灾情况评估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