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外地来拉萨承租的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三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四)租赁合同中有约定不得转租的。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履行登记义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出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