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火力发电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购煤的主观能动性,多购电煤多供电,确保实现全省经济发展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煤加工补贴范围
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昆明二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新厂、大唐红河电厂、滇能弥勒电厂等10个火电厂的上网供电量。
二、来煤加工补贴标准
根据各火力发电企业所供上网电量补贴发电企业:滇东电厂供电补贴22.6元/千千瓦时;宣威电厂、曲靖电厂供电补贴30.2元/千千瓦时;昆明电厂、昆明二电厂和阳宗海电厂新机供电补贴38.7元/千千瓦时;阳宗海电厂老机、小龙潭电厂、巡检司新厂、大唐电厂、滇能弥勒电厂供电补贴10.2元/千千瓦时。
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购进电煤煤种、热值等情况,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8号)电煤补贴标准对供煤企业实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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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基准热值 ┃ 基准补助 ┃ 调整基数 ┃热值低限 ┃补助上限 ┃
┃ \ ┃ ┃ ┃ ┃ ┃ ┃
┃煤种\ ┃ (大卡) ┃ 金额(元) ┃(元/大卡100) ┃(大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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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烟煤 ┃ 5500 ┃ 38 ┃ 2.5 ┃ 4700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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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煤 ┃ 4000 ┃ 38 ┃ 2.5 ┃ 3200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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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褐煤 ┃ 2900 ┃ 8 ┃ ┃ 18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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