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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火力发电企业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购煤的主观能动性,多购电煤多供电,确保实现全省经济发展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煤加工补贴范围

  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昆明二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新厂、大唐红河电厂、滇能弥勒电厂等10个火电厂的上网供电量。

  二、来煤加工补贴标准

  根据各火力发电企业所供上网电量补贴发电企业:滇东电厂供电补贴22.6元/千千瓦时;宣威电厂、曲靖电厂供电补贴30.2元/千千瓦时;昆明电厂、昆明二电厂和阳宗海电厂新机供电补贴38.7元/千千瓦时;阳宗海电厂老机、小龙潭电厂、巡检司新厂、大唐电厂、滇能弥勒电厂供电补贴10.2元/千千瓦时。

  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购进电煤煤种、热值等情况,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68号)电煤补贴标准对供煤企业实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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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基准热值 ┃  基准补助 ┃  调整基数  ┃热值低限 ┃补助上限 ┃
  ┃ \    ┃      ┃       ┃        ┃     ┃     ┃
  ┃煤种\   ┃ (大卡) ┃ 金额(元) ┃(元/大卡100) ┃(大卡) ┃ (元) ┃
  ┣━━━━━━╋━━━━━━╋━━━━━━━╋━━━━━━━━╋━━━━━╋━━━━━┫
  ┃  无烟煤 ┃  5500  ┃  38    ┃  2.5    ┃ 4700  ┃  58  ┃
  ┣━━━━━━╋━━━━━━╋━━━━━━━╋━━━━━━━━╋━━━━━╋━━━━━┫
  ┃  烟煤  ┃  4000  ┃  38    ┃  2.5    ┃ 3200  ┃  58  ┃
  ┣━━━━━━╋━━━━━━╋━━━━━━━╋━━━━━━━━╋━━━━━╋━━━━━┫
  ┃  褐煤  ┃  2900  ┃  8     ┃        ┃ 18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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