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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如下基本条件的,可获得经学校上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
  (2)操行总评合格;
  (3)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
  (5)顶岗实习成绩合格;
  (6)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7)符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如提前修满高一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满足毕业条件,由学校审核,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一年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电子审核注册过的“学生入学花名册”;
  (2)学校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学籍管理平台“毕业审核模块”形成的“毕业生花名册”;
  (3)相关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书者,应在县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表五),携带本人两张二寸蓝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学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章 电子学籍注册与学历证书验证

  第三十八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籍分级管理职责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验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主要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二)入学年月、学制、修读专业、学习形式(全日制、成人班),学籍号;
  (三)原毕业学校、原毕业证书号、生源所在地;
  (四)家庭地址及邮编、家庭联系电话、政治面貌、健康状况、户籍所在地、家庭经济状况等。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电子验印主要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毕(结)业、专业、学习形式(全日制、成人教育);
  (三)毕业应得学分,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成绩;
  (四)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号码编排规则:从左至右的头1-4位数表示毕业年度;5-8位数表示学校全省统一代码的后四位(同上述学籍号编码的规则),9-12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毕业学生编号,具体如下表所示:

位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涵义

毕业年度(届)

学校统一代码

毕业生流水编号


  例:毕字第(2008)0001 0001号,其中2008表示2008届、0001 表示福建工业学校代码、0001表示该校毕业学生起始流水编号。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电子验证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于5月中旬前完成,秋季毕业的于8月中旬前完成。
  第四十三条 漏报、错报毕业证书验证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
  第四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全省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网上信息查询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职[2004]27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年新生入学花名册
  2.学校校址所在县(市、区)编号表
  3.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4.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   届毕业生花名册
  5.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注:以上附表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相关栏目下载)

  附表一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年新生入学花名册(封面)
  (学校公章)

序号

录取专业

录取人数

学制

序号

录取专业

录取人数

学制

1

 

 

 

7

 

 

 

2

 

 

 

8

 

 

 

3

 

 

 

9

 

 

 

4

 

 

 

10

 

 

 

5

 

 

 

 

 

 

 

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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