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15号)精神,市安监局会同市金融证券办通过邀请部分在长保险公司公开竞标的形式专项开发了《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承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参加共保。鉴于该险种具有缴纳保费较低、保障额度较高且具备风险抵押金的基本功能等特点,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三大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并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双轨运行”,试点工作时限为2年。在试点期限内,全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在上述保险公司购买《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视同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安监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推广应用试点工作,认真做好已缴纳或部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衔接和资金结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运行保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四、着力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严格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在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在难点攻坚上求突破,确保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着力构建完善的地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