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贯彻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基本保险试点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意义
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执政理念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缴纳标准和管理规定,切实加大宣传、缴纳、管理和监督等各环节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二、全面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管理
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安监局尽快制定全市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对象、缴纳标准、使用范围、管理权限、监督管理等事项。各级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执法,确保缴纳及时、管理规范、监管到位;要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制度执行面达到100%;要严格按照《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确保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