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整理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CSX-0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初步安全审查实施程序
A、新申请核发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人。
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
受理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
10、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1、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本厂区范围内改、扩建的除外);
3、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本厂区范围内改、扩建的除外)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4、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1、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4、县(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工厂周边四邻安全距离审查意见;
15、厂区位置、周边安全距离示意图,生产厂区设计图纸。
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程序单》,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主管处室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批准、基本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②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是否真实、有效,结论是否为合格;
③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是否规范、有效,结论是否为符合规定;
④审查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
⑤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规范;
⑥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足额配备,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且培训合格;
⑦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是否对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了安全评价且结论是否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对生产设备、工艺进行了安全评价且结论是否为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对周边防护距离进行了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了安全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规定,《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结论是否为合格;
⑧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编制合理、规范,应急救援组织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⑨审查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⑩审查县(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工厂周边四邻安全距离审查意见和厂区位置、周边安全距离示意图,生产厂区设计图纸是否规范、有效;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认真填写《长沙市烟花爆竹新(扩、改)建建设项目现场审查意见书》,并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4)针对许可条件,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程序单》上提出明确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报安监一处负责人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和有关许可内容的建议,草拟《××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程序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许可内容建议和草拟的《××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文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初步安全审查审批程序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署《××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初审人员制作许可决定文书和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文稿和审批的相关许可内容,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2、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等文书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企业初步安全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B、变更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法人。
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许可依据: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
二十四条。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已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许可期限内。
2、工商登记注册已经变更,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3、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变主要负责人需满足的条件)。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与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期限一致。
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不需装入申请材料中,下同);
3、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提供)。
决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