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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的通知

  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
  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
  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
  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
  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资料:
  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
  3、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
  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或装置、设施)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主管处室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对安全条件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
  ④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许可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
  ⑤审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是否健全,且符合申请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需要;
  ⑥审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⑦审查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是否规范、有效,所标注的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⑧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和安监局是否审核同意。
  (2)依法组织专家审查。
  ①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的专业需要,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报处长、主管副局长审批,准备好专家评审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审查要求及相关资料、文件等);
  ②组织专家评审会,推荐专家组组长,介绍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和评审要求(专家组应根据许可条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是否健全和有效,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合理等内容),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③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④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要求专家签名确认。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应与专家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4)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5)针对许可条件,在《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单》上提出明确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草拟《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批准书》和《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的请示》,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
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规范、有效;
  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是否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
  ③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许可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安全要求;
  ④审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是否规范、有效;
  ⑤审查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是否规范、有效,所标注的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⑥审查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市)安监局是否审核同意。
  (2)需要组织专家审查的,依法组织专家审查。
  ①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报处长、主管副局长审批,准备好专家评审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审查要求及相关资料、文件等);
  ②组织专家评审会,推荐专家组组长,介绍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和评审要求(专家组应根据许可条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辨识是否全面,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是否准确,提出的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确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合理等内容),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③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④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要求专家签名确认。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应与专家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新、改、扩建项目设立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4)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5)针对许可条件,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新、改、扩建项目设立审批单》上提出明确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草拟《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和听证时间,专家审查时间为从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之日起至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单》或《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新、改、扩建项目设立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起草的许可文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行政许可审批单和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署《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批准书》和《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的请示》或《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初审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和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若许可事项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项目,则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的请示》文稿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稿,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的请示》呈局长签发并呈报市政府审批或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待市政府批准后,制作《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批准书》(一式二份)。
  2、若许可事项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则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文稿,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3、将制作的文书(文件)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将制作的《关于设立××企业(或××企业××项目)批准书》或《关于××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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