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制作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和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审批的相关许可内容,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
2、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3、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顺序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B、变更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拟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四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第
十二条第二款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且在许可期限内。
2、工商登记注册已经变更,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办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变更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满足的条件)。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与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许可期限一致。
申请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不需装入申请材料中,下同);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变更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供)。
决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主管处室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是否在许可期限内;
②审查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已经变更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否规范、有效;
③审查申请单位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变更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审查内容);
④审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了明确意见。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4)针对许可条件,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单》上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进行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主管处室负责人进行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草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制作许可决定文书、证件。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
2、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3、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整理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归档岗位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C、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根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按实施程序A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D、换领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根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6号)第
十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实施程序A换领新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1、在各级安全监管局的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
3、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4、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和储存场所的。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CSX-06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法人。
许可范围:
1、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2、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上述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或者变更建设地址的,或者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或者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或者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一条;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条。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