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文稿,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
2、将《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等文书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3、将制作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等文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CSX-04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施程序
A、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许可对象:非煤矿山企业法人
许可范围:
1、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建设项目;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根据省安监局湘安监[2006]1号和湘安监一[2006]193号文件精神确定);
2、上述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七条
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六条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3、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5、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或无此项的情况说明;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施工期间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及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或未发生事故的情况说明;
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省安监局湘安监管[2006]1号文件规定不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除外);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的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的2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主管处室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是否真实有效;
②审查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规范有效,结论是否为合格;
③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④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⑤审查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并与申请单位和人员相符;
⑥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了评价、结论是否为符合设计要求且能满足生产和使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专家对《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结论是否为“合格”。
(2)需要组织专家审查验收的,依法组织专家审查验收。
①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家审查验收工作方案报处长、主管副局长审批,准备好专家评审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审查要求及相关资料、文件等);
②组织专家评审会,推荐专家组组长,介绍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许可条件和验收要求(专家组应根据许可条件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等内容);
③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④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明确的评审意见形成《专家审查验收意见》,并要求专家签名确认。
(3)依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应与专家现场勘查同时进行),逐项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明确意见。
(4)认为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将材料移送综合法规处按要求举行听证。
(5)针对许可条件,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上提出明确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草拟《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呈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草拟《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呈主管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验收时间和听证时间,专家审查验收时间为从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之日起至形成《专家审查验收意见》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明确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对初审工作人员起草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许可文书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
(4)将行政许可材料交初审岗位工作人员,送主管副局长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主管处室初审人员制作许可文书和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作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
1、根据主管副局长签署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文稿,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式二份)。
2、将《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等文书呈主管处长核对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3、将制作的《关于××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文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整理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将所有法律文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按归档目录整理装订,并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责任追究: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0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B、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法人。
许可范围:
1、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上述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受理地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条
许可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
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