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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教育局)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2006年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关于对高等教育采取更加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鉴于我市可用土地极为紧张,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并获得教育部批复同意备案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划拨建设用地的支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采用建设部、厦门市标准。学校用地采用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方式,在省教育厅批复办学规模后再供地。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政〔2000〕文285号)以及《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闽教〔2001〕高9号)的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50亩。学校后勤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宜委托社会管理。民办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进行出租、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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