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石家庄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
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为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的通知》(办字〔2008〕79号)要求,特制订《石家庄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以下简称“应急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应急措施适用于奥运会期间(2008年7月底至9月20日)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北京市启动应急措施时要求,按照河北省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在省会主城区和全市重点区域内同步启动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二、启动和终止程序
(一)应急措施启动程序。在奥运会期间(7月底至9月20日),当河北省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我市启动应急措施时,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小时内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立即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启动应急措施。
(二)应急措施终止程序。市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河北省奥运会期间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终止应急措施。
三、发布形式
(一)奥运会前,市委宣传部和市环保局及各县(市)、矿区政府共同负责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将采取应急措施的内容告知公众和涉及的相关单位,提醒公众和涉及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