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 平行墙身广告
5.9.1.1 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上缘不得高出建筑檐口,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0米,外缘突出墙面不得大于0.5米,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5.9.1.2 广告设置面积比(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正立面投影总面积与该广告所处建筑立面墙体面积之比S2/S1),不得大于1/5。
5.9.1.3 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度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出现差异时,应采用逐块广告加统一边框的方式设置。
5.9.1.4 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平行建筑墙身广告。
5.9.1.5 内嵌式广告位置、大小尺寸要求与平行建筑墙身广告的要求相同。
5.9.2 垂直墙身广告
5.9.2.1 垂直建筑墙身广告的边缘不得超出建筑立面范围,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下缘距地高度不得小于3.0米,其自身绝对高度不得超过9米。广告外缘出挑墙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5.9.2.2 设置连续多块广告牌时,其位置、尺寸、出挑距离应一致;其色彩、图案应相互协调。
5.9.2.3 不得在一栋建筑物的墙面上设置多层垂直建筑墙身广告。
5.9.3 广告材质
5.9.3.1 广告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喷绘布等材料,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美观。
5.9.3.2 连续设置的牌匾店招,其规格、高度、形式、材质必须统一一致,一般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制。
5.9.3.3 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牌匾。
5.10 市场周边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7M,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市场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建共用停车场,机动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按照经营者用车、消费者机动车、消费者非机动车分类划线停放,设置车辆停放标志,做到专人管理,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市貌。
6 配套设施
6.1 给排水设施
6.1.1 给排水设施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6.1.2 给水干管管径不宜小于100MM。
6.1.3 经营水产、熟食等的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6.1.4 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他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MM,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除,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