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市场一般宜设于建筑底层,不宜高于2层。2层的农贸市场必须配置无障碍设施。
5.3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不应低于4M。
临时性的市场建议采用棚顶式可组合、易拆卸的轻钢结构,节约投资。
5.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等方面要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设计要综合考虑广告、空调机位、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等设施,其中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不得设于沿街外墙面。
5.5 市场内部功能布局应按商品种类进行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必须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m;烧腊档、熟食档及小餐饮店应设置在专门区域,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并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5.6 市场地面须铺设防滑砖或水磨石,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贴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m;市场内所有摊档应当是固定式,设置摊面放证架。摊档台面高度为60-80cm,可选用不锈钢、釉面砖或抛光砖铺设(肉档台面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摊台立面贴抛光砖或瓷砖。
5.7 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M。
5.8 市场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3.6M,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二层以上市场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改)建市场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9 沿城市道路广告设置严格执行“一店一匾”制;场内广告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设置,广告高度、风格要统一,色彩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