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泥土、石等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的特征是使用期限长,没有层数要求,使用的材料是钢、钢筋混泥土、石等耐久性材料。
2.7 临时性建筑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须拆除的建筑物。临时性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2层,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3 规模类别、配置标准
3.1 市场的建设规模类别,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三类:
市级市场服务整个市区
居住区级市场服务半径700米-1000米,服务人口3-5万人;
居住小区级市场服务半径300米-600米,服务人口1-3万人。
3.2 各类市场具体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市场用地面积指标(M2)
类别新区建设旧城改造
市级市场大于5000大于5000
居住区级市场1500-30001000-2000
居住小区级市场800-1500800-1000
4 选址与建设用地
4.1 市场选址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4.2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基础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益性设施用地建设市场。
4.3 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观瞻的建筑物和不规范、多余的广告、牌匾字号等附着物;市场应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确保居住环境的安静和卫生。
4.4 新建的永久性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结合设置,不宜与住宅建筑结合设置;临时性市场宜独立设置,并选用高档易拆卸材料。
4.5 市场除主体建筑外,应配设相应的停车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合理布置各种设施,完善功能。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5 建筑设计
5.1 独立式市场的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5%-55%,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交通组织合理;连体式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