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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组织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五)代政府负责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建设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政务网站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后勤事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调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负责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相关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拟定建设行业人才需求计划、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政策;管理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负责拟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方案设计、招投标及预决算工作;负责新建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城建项目跑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村镇建设处。研究拟定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通用设计图推广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处。研究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稽查、施工安全生产、合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相关企业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监督市政行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监督实施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燃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燃气、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燃气、供热行业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市级(含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和初审上报及区内建(构)筑物建设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市区和县(市)、区城区的城市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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