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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新建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稽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五)负责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除、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编制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负责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对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七)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管理市级(含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相关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八)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作。

  (九)负责拟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论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建设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设市场。

  (十一)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建设行业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供热相关工作;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燃气供气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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