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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6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

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利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和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有选择地设置临时早夜市。

  一、设置原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石家庄市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坚持“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以赢利为目的”宗旨,合理布局,明确数量,“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重点面向因拆迁而失业人员,以及特困群体设置摊位。

  二、设置数量

  初步设置早夜市39个。新华区8个、桥西区11个、长安区3个、裕华区9个、桥东区5个、高新开发区3个。

  三、设置标准

  (一)管理规范

  1机构完善,有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制度健全,有内部检查评比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并有记录;有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统一标志。

  (二)容貌管理标准

  1摊位设置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或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便道上,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慢车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2摊位外观整齐、干净整洁;

  3市场内责任区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搭建等现象;

  4无乱堆放、乱扔废弃物、乱晾晒物品等问题;

  5夜市电力线缆布设整齐,并保证绝对安全,杜绝私拉乱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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