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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者;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责任者。

  (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对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对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三)事故教训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7.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第二十条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普遍适用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是原件或其复印件。并应当具有真实性,登记详细。必要时有关当事人及获得该证据材料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一般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事故调查组内部职务、签名和意见等五项内容。签名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本人签署,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要注明本人同意,不同意见在签名时一并说明。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调查报告文本是否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二)事故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以及性质、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措施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六)证据材料是否可信、合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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