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冀安办〔2008〕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字[2008]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号)中第二部分列明的事故调查处理为本规定适用范围。
第三条 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四条 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范围:
(一)市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
(二)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