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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做好农村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村地区用工特点,有的放矢的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要在车站、广场、职业介绍场所等农民工集中的场所设立维权标识牌,公布维权电话,方便劳动者投诉举报。健全和完善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照诚信等级,分类实施监管。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划分乡(镇、街道)、行政村执法责任区,明确执法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职权和执法任务,建立巡视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非法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一次新增和注销的用人单位情况。

  (二)抓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做好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的协调机制。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会中聘请联络员,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运行机制。

  三、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应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无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加一倍罚款,并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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