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8〕10号),加强农村地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全程指导用人单位,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意识。以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重点,全面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网站,利用宣传栏、展牌、短信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月、周、日活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普法宣传格局,全面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扩大劳动保障法律的社会影响,营建用人单位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帮助用人单位建章立制,依法制订有关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培训、劳动安全、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和公示后实施。
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用工核查登记制度,招用人员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三)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的监控,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严禁招用童工,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招用人员时要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在工资支付方面,要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用于偿付劳动者工资,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依法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从事高危险生产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等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地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代办社会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