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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25统计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各类统计、涉税信息。

  26规划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信息。

  27审计部门。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

  28房产管理部门。(1)及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预售信息。(2)对需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必须提供与销售或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完(免)税证明,否则不得为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9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土地转(出)让等信息,对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30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办。认真开展本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及时向县(市)区委、政府及市综合治税办报送每月税收情况分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发展当地经济的对策与措施。及时向市综合治税办报送综合治税有关情况。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对象

  市直各涉税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

  (二)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2职责明确、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3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包括:各单位主管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领导及信息员到位情况;各单位负责涉税信息搜集、整理、报送工作的综合治税信息员报送涉税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有综合治税专管人员占30分,报送及时性占30分,真实性占20分,完整性占20分。

  (四)考核程序

  1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效能办共同组织对各涉税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行政效能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2考核排名每季度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进行公开,并通过综合治税工作简报进行通报。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监察部门对各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范围,并占一定比例分值。

  3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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