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又好又快增长,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05〕6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综合治税涉税部门信息传递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部门职责,按照规定的交换内容、传递方式和时限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涉税信息。
二、工作要求
1工商部门。及时、真实、全面向综合治税办提供企业增资信息、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2税务部门。提供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税收违法信息,对各部门上报的涉税信息定期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对策与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于每月末及时反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4民政部门。对各类福利企业、社团组织等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及时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5残联。及时提供核发《残疾证》等有关信息。
6卫生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类涉税信息。
7药监部门。全面、及时提供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业、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8科技部门。全面、及时提供高新企业、专利技术转让等各类涉税信息。
9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强化对社会力量办学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的管理;将新办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情况和个人从事教育劳务情况通报地税机关,做到真实、全面、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