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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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