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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长国土资公发[2008]130号)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及长春市规划局(长规用地[2008]0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二道区福安街以东、铁路以南、乐群街以西、东新路以北规划用地范围内地籍号50-5-43、44,面积为46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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