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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劳动保障。“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应列入企业成本。

  (三)落实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相关经营支持政策措施。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沿用原有的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各种承包租赁合同、各种档案资料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四)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管理。按照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教育、文化、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办法,将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在“城中村”与城市管理完全接轨以前,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对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予以支持。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区农工委、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土地、建设、文化、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意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各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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