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民主、科学的制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及协调运转机制。
(四)加强股权管理。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确定后,应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抽资退股。股权流转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办理。
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城中村”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在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指导下,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改制和资产处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资产处置办法、享有集体资产量化的人员条件和范围、改制形式等主要内容。
(二)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对改制初步方案进行把关,认为可行的,上报区主管领导同意后预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阶段。
(三)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制定等。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四)方案确定及实施。筹备工作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配套措施
(一)关于规费收取。在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各区可通过统一招标方式聘用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降低改制成本。涉及政府收费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产籍变更和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