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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二)资产评估。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核准意见。

  (三)集体资产处置基本办法。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从资产总额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供水、供电、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设施,整建制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后,居委会使用的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2从净资产总额中按有关政策提取统筹保障金,预留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伤残抚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企业职工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过渡时期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经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3剩余的净资产及或有集体资产损益确定为量化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享受折股量化的人员范围(股东资格)应把握以下原则:以截止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依据,以参加集体分配的人员为基础,兼顾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学生、义务军人等,根据本村实际,公平合理确定。资产折股量化的方式:应依据村龄、劳龄、基本身份、村民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界定具体享有的资产量化份额。具体量化的人员范围、量化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4集体土地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三、明晰产权,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一)改制形式。围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按照《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政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后向公司制过渡。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的资产,作为对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资,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现金方式增资入股。提倡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加大现金出资额度,提高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具体股权比例结构由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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