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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石政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市区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3年,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资产评估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城中村”要专门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集体所有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登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和有关政策界定产权归属,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经济鉴证,按有关政策处置。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张榜公布,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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