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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国家《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绿园区生物住宅以东、住宅以南、网通公司用地以西、生物住宅以北范围内地籍号7-70-8,用地面积为829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公布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拆迁人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拆迁单位,由拆迁人统一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本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权属纠纷及抵押查封等全部由拆迁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群众上访等问题由拆迁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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