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8]第025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