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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表三)

责任目标项目

具 体 任 务

完 成 标 准

完成时限

完成比例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   注

讨论阶段

有关资产处置

主办企业与厂办大集体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处置。

主办企业与厂办大

集体企业之间达成债务轧差协议。净资产按规定进入市场挂牌转让。

11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60%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职工安置

改革方案审批

按照哈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改革方案。

按照哈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改革企业提供送审要件齐全,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30%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职工身份认定

 2006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按照哈劳社〔2007〕209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确认文件,确认各类职工身份。

10月30日前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和下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职工身份认定工作中如有举报,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并暂缓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核定补偿金标准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哈劳社〔2007〕209号文件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

依据当地工资标准,核定准确无误。

10月30日前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和下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擅自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核实后,暂缓该地区、该系统改革工作,并追究审核机关和呈报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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