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28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5〕463号)和厦府地〔2008〕360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寨后村委会、山边村委会集体土地51540.81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海沧区土地开发服务中心
| 海沧东孚寨后工业用地3号“招拍挂”地块建设用地
| 城市建设
| 51540.819
| 寨后村委会、山边村委会
| 东孚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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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36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