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3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一百五十条、国家《
土地登记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与长春市规划局“长规用地(2006)019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南关区八十一中学以东、规划用地以南、东岭街以西、自由大路以北,宗地编号为41016-(12-34)、41022-(2-212)、41025-(6-46)、41026-(7-39),规划范围内613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具体使用人为长春市南关区喷漆板金厂、市至成家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第八十一中学、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长春市气动元件总厂、长春气象仪器厂、长春市车胎厂、马云芳等。自本公告公布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拆迁人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拆迁单位,由拆迁人统一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本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权属纠纷及抵押查封等全部由拆迁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群众上访等问题由拆迁人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