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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操作流程作如下规定:
  一、鉴于新公布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略))与原表相比无设置地卫生局意见栏,而本市实际操作中属市卫生局设置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均需经过区县卫生局的规划初审,故请区县卫生局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略))中,填写对名称、选址等项目的审核意见并在初审部门意见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区县卫生局公章。
  二、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略))为本次新启用。请各区县卫生局自9月1日起,将所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一份及备案报告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市卫生局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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