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3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一百五十条、国家《
土地登记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08]275号)、长春市规划局(地字第2200002008003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长春市重点棚户区绿色通道通行证(长棚改指证字[2008]007号),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东至浑江街、西至开运街、南至南湖大路、北至扶松路的范围内,规划占地面积是1471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本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权属纠纷及抵押查封等全部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群众上访等问题由长春市吉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