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式选举
(1)时间安排。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选举时间为2008年9月13日至9月21日,在规定期限内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确定选举投票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另行选举与补选应当在9月30日前进行。
(2)委托投票。外出选民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1人。办理委托投票的必须出具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临时居住地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选举日停止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3)秘密划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划票处,引导选民全部依次到秘密划票处划票,保证选民完全按照个人真实意愿划票。
(4)流动票箱。每村可以设立1至2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确实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使用,并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当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张榜公布。
(5)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当众同时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5、后续工作
(1)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在15日内完成。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5人。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5至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推选产生3至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
(2)做好移交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交接工作,重点是移交村民委员会公章、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
(3)颁发当选证书。区、县(市)民政局应在收到各乡(镇)、街道选举报告15日内,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检查验收阶段
1、检查验收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依法进行;选举的组织指导是否得力;是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直接、差额、秘密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村民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大多数村民对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满意;换届选举档案是否完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