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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2、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普遍培训,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未参加省级培训的各区、县(市)民政局长、分管副局长、政权科(股)长和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助理进行集中培训;各区、县(市)和乡镇负责培训指导选举的其他人员和村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基本原则及各阶段具体操作规范。

  3、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职数设置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村人口1500人以下且仅有3个以下自然屯的,设3人;村人口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至5个自然屯的,可以设5人;村人口3000人以上或者有6个以上自然屯的,可以设7人。

  确定职位选举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设置(以5人为例):主任、财经委员(即村会计兼文书)、治安调解委员(拟推荐为村民兵连长)、妇女委员兼计划生育委员(女,拟推荐为村妇代会主任)、文教卫生委员(30岁以下,拟推荐为村团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设置3人或7人的,职位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兼职)。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从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1)村民会议推选。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或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到各户接受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村民小组推选。根据村民小组数量和规模,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并合理分配到每个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长主持召开18周岁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获得相对多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也可以采用流动票箱到各户接受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解释或调整;距选举日不足3日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调整。

  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的村,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选民登记处登记的选民人数为准。对不在本村居住且已通过公告、选举通知信函或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村民,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基数,不列入选民名单。自愿登记选民的总数应不少于村内具有选举权村民总数的50%。对有部分村实行选民自愿登记的区、县(市),须在选举工作方案中对选民自愿登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于8月20日前向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省批复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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