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4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一百五十条、国家《
土地登记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与未登记房产申报确认表、一次性确认规划审查联络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东至过道、西至过道、南至过道、北至过道范围内地籍号37-18-50,用地面积62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原土地使用者应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逾期该证失去法律效力,涉及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由长春市旧城区改造建设总指挥部依法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