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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
  (六)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准予备案和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根据国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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