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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等的规定,现就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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