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国有土地分割转让凭证的公告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国有土地分割转让凭证的公告
(长国土资公发〔2008〕147号)


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7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2006)长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6)长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你单位已办理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地号为30-3-18的商服用地分割转让凭证:274384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397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10号,土地面积9平方米;274423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36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74号,土地面积13平方米;274487号,土地面积8平方米;274358号,土地面积6平方米;274371号,土地面积6平方米,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至买受人“于芳”名下。现“于芳”已取得房权证,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你单位应将以上共九个分割转让凭证交回原登记机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