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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5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7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方式)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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