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能节材建筑项目的鼓励措施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强化管理、完善售后服务、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商品房性价比,对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新技术研究和运用的建筑项目予以奖励,鼓励技术创新,推进建筑节能节材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六、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我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各县(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公布当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
七、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超高层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筑形象进度达±0.0以上的,可予以发放预售许可证。
八、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
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房屋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九、强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和监管
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流程,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同时要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监督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品牌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市效能办应当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